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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经开区公墓安葬等相关补助实施细则

时间:2022-08-07 01:36:49 作者:小编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38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补助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及责任分工

公墓安葬等相关补助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实施。由响水乡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九华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执行;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对核准的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的检查、审计工作;响水乡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九华街道办事处及各村、社区要做好公墓安葬等相关补助资金的审核把关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补助对象及范围

1.在合法殡仪场所开展集中治丧活动或去世后不举行治丧活动补贴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死亡人员家属:⑴死者生前持有本区户籍,且死亡前两年内无户籍迁移记录;⑵死者生前系湘潭经开区辖区内居民(含本区域内因征拆原因转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⑶死亡人员不举行治丧活动或者在合法的殡仪场所进行的治丧活动。

2.公墓安葬或树葬、江葬等绿色生态葬补贴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死亡人员家属:⑴死者生前持有本区户籍,且死亡前两年内无户籍迁移记录;⑵死者生前系本区域内村民(含本区域内因征拆原因转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⑶遗体火化后入葬至合法公墓或进行树葬、江葬等绿色生态葬。

三、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按国家公职人员(即: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辖区内已征拆或未征拆农民两类人员进行不同标准的补贴,其中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经开区管委会再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辖区内已征拆或未征拆农民死亡后,对死亡人员进入合法的殡仪场所开展治丧活动或去世后不举行治丧活动的经开区管委会给予5000元/例的补助;对死亡人员进行火化并进入合法公墓安葬或火化后进行树葬、江葬等绿色生态葬的人员经开区管委会给予10000元/例的补助。公墓及生态安葬等相关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申请及发放程序

1.符合在合法殡仪场所开展集中治丧活动或不举行治丧活动的补助对象家属应在死者下葬后的三个月内向乡(街道)民政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⑴申请表格(由所属村或社区签署意见);⑵死亡人员生前户口簿复印件;⑶在合法殡仪场所开展治丧活动场地租赁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或未举行集中治丧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⑷户籍注销证明。

2.符合公墓安葬补助或树葬、江葬等绿色生态葬补助对象家属应在死者下葬后的三个月内向乡(街道)民政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⑴申请表格(由所属村或社区签署意见);⑵死亡人员生前户口簿复印件;⑶公墓使用证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或展树葬、江葬等绿色生态葬的相关证明材料;⑷合法公墓墓位购买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⑸火化证;⑹户籍注销证明。

乡(街道)民政所在收齐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并支付补贴资金,区财政与乡(街道)财政按季度进行结算,全额由区财政承担。

五、监督检查

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公墓安葬及相关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审计。如发现在申报、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或侵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责任。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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